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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核]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
作者:更新:2020/1/21 13:53:01已有: 人关注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于2020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2020年1月至6月。

二、监察对象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专项监察,纳入执法计划。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制定好专项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监察有序开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专项监察。监察力量不足的,可申请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调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等工作,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月31日前将专项监察方案及联系人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监察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向当地政府争取资金支持,用于选聘行业专家参与专项监察。

(三)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强化检查执法。依托监察执法系统,开展专项监察前,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结合各地实际,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认真总结、用好专项监察成果。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以及曝光典型案例情况,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曝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挂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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